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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來源:本站整理 | 發布時間:2015-08-21 | 瀏覽: 次 【關閉此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項目及免稅范圍是:

一、關于扶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關于鼓勵基礎設施建設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三、關于支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關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五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六、關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實施條例據此從登記程序、活動范圍、財產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考慮到目前按相關管理規定,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為規范此類組織的活動,防止從事營利性活動可能帶來的稅收漏洞,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七、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八、為了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記成立的企業才能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強調,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統一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三)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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